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节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至少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节 总则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至少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