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七节 投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股权项目退出的决策机制及相关流程,并保留项目退出决策及执行的书面文件。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要定期评估不动产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适时调整不动产投资策略和业态组合,防范相关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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