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七节 投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应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按照项目后续管理方案对项目进行管理,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持续跟踪关注不动产项目的管理运作与投资收益达成进度,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不动产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项目权属情况,项目建设运营和财务等情况;
(二)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的重大股权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况;
(三)项目公司、托管人履职能力及勤勉尽责情况;
(四)项目的信息披露情况;
(五)项目的后期开发进展、后续融资和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估值情况,资产风险分类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六)抵质押物、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及变化情况;
(七)项目开发不同阶段的相关权证办理及过户情况;
(八)项目风险处置情况,包括项目展期、诉讼、清收等;
(九)其他影响保险资金投资安全的事项。
控股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要点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包括:
(一)所任命或者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
(二)项目公司的印章、证照、银行账号、网银U盾等重要印鉴管理;
(三)项目公司工程预算、结算、支付管理。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应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严格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