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七节 投后管理

第三十条

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收集被投资企业、投资基金的信息,遵循投后管理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对投资重大事项的调整,要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

直接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持续关注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

(二)跟踪项目投后表现、监控项目投后风险,依据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投资项目的经营及估值的影响;

(四)关注缴付出资款、回收本金、分红等资金往来事项。资金往来遵循专人统筹、多层复核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资金划转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往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关注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股权处置、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对外并购、重大资产出售、重大担保事项、重大投融资及借款、关键人员、信用状况、合规情况等重大变化;

(六)其他影响保险资金投资安全的事项。

重大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包括:

(一)关注所任命或者委派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的履职情况,在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层面,审议并表决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关注企业协同效应的发挥;

(三)关注被投资企业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及债务、对外并购、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的实施情况,提升企业价值。

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要跟踪评价投资机构履职情况,要求投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

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要建立包括任职资格、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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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