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节 总则

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股权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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