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节 协议签署与交易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要对股权投资实行托管,并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托管职责。

保险公司要明确投资项目监管报告等内部审核流程。

保险公司要在有关协议中约定,项目公司、不动产金融产品的发行方或管理人等当事方负有提供相关报表和材料、识别与报告关联交易等配合监管的义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要求金融产品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管理人、金融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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