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节 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要按照审慎原则逐笔或逐个项目决策。投资决策机构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实现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的留痕管理,投资决策结果形成书面决议。

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要建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投资决策体系,明确各层级、环节、部门和有关岗位的职责,严格按照内部投资决策流程、授权制度执行。

保险机构要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完整保存合同、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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