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节 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对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投资标的项目评审,并发表意见。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尽职调查信息要在投资执行、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以及投后管理等部门或岗位间共享。
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保险公司要建立选聘相关制度及配套流程,明确选聘要求及标准,并符合其相关内部控制规定。专业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应要求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和独立,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产品募集文件、相关论证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书面文件。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关注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完善,包括:
(一)金融产品管理人或融资主体是否承诺不擅自改变资金投向;
(二)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承诺将业绩报酬(如有)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不相互串用;
(三)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关于勤勉尽职等监管要求进行承诺;
(四)其他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