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节 项目筛选与立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根据储备项目的基本信息对其投资价值和合规性作出初步判断,对拟推进的储备项目形成立项报告。
保险公司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收集包括项目位置、使用类型、建筑或土地情况、投资规模等基本信息,并根据项目基本信息、投资价值分析材料、投资模型、合规性等对拟投资的不动产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需要尽职调查的金融产品标准,规范尽职调查流程。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