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节 项目筛选与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要建立项目筛选和储备机制,从行业、投资阶段、单笔投资金额、投资策略等角度明确项目筛选原则。
保险公司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要建立项目筛选和储备机制,根据资产配置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明确项目筛选原则及入库标准。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覆盖金融产品评估、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和评估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