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支持东道国(地区)环境保护与绿色转型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按照东道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开展对外并购前,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评估拟收购标的在以往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保处罚、环境诉讼等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以及对土壤、地下水、森林和大气等影响。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