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促进东道国(地区)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

第十七条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管理和适应性培训,依法为外派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出入境、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订立相应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好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及时办理境外社会保险费免缴。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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