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支持东道国(地区)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第十二条根据东道国(地区)用工需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参与当地经济建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