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支持东道国(地区)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第十二条

根据东道国(地区)用工需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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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