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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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