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