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