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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