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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