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