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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