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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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