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时限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报告; (二)较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 (三)一般事故12小时内报告。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防科工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时限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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