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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