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的; (二)故意漏报、迟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的; (二)故意漏报、迟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