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管理混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军工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