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并同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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