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相关范围内通报。事故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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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