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批复中应当明确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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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