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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