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