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