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遵循精简、效能、保密的原则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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