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事故等级可以由相应部门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当另行组织调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