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局、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