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现场存在发生爆炸、急性中毒等次生事故危险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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