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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