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事故报告后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