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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