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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