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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