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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