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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