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