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