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对确需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按照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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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