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