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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