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