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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