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