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进行审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关手续。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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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