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