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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