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