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