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使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