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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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