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